
第二十七条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7.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7.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参加我校保送生测试的考生可兼报我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办法参见《武汉理工大学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简章》。

7.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和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测试。

第二十六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单独招生的录取办法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考生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农村学生“自强计划”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